新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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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商業興觀點》服務貿易 四大模式

全球服務業貿易規模於2018年已占全球總GDP的67%,且在已開發國家中有將近80%以上的從事服務業相關工作,即便是在開發中國家,也有約三分之二的勞動在服務業部門內就業。除此之外,全球外人直接投資(FDI)當中也約有67%是屬於服務業,遠高於製造業與農林漁牧業等部門投資。

因為服務是屬於無形、不可見,具備無法儲存與運送等性質,更重要的是服務生產者提供的時點,正是服務需求者消費的時點,這種生產即消費的特徵讓評估服務貿易的面向要比貨品貿易更全面。

另外,由於服務業所呈現的面貌相當多元,例如,觀光消費、電商購物、金融服務、教育、零售與餐飲業等,每項服務於跨國貿易時,均有其與眾不同的貿易模式,也讓衡量服務貿易的工作需要更加細膩。

為了可以準確評估服務業貿易規模,以及貼近服務業貿易的特性,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將服務貿易區分為四種模式,分別為──

模式一(M1):跨境提供服務,代表的服務類型為遠距醫療、電信等。

模式二(M2):境外消費,觀光與留學均屬此類。

模式三(M3):商業據點呈現,如金融業設立跨國分行或企業設立子公司等類。

模式4(M4):自然人呈現,例如,歌手去到別國開演唱會等均屬之。

以2005年服務貿易出口值為衡量基準,M1為165.24億美元、M2為74.83億美元、M3為246.76億美元、且M4為11.05億美元,分別各占當年總出口值為33.19%、15.03%、49.56%與2.22%。

到了2017年,M1為327.87億美元、M2為180.47億美元、M3為686.94億美元、且M4為33.03億美元,分別各占當年總出口值為26.69%、14.69%、55.93%與2.69%。

比較上述2005年與2017年服務提供四種模式的趨勢變化來看,我國服務貿易出口競爭優勢出現結構性轉變,如:

一、M3占比不僅最高而且成長,反映出海外設立商業據點仍為我國業者主要提供模式。

二、在數位化的趨勢下,使得我國跨境提供服務成長速度快,意味有些原本只提供在地服務的業者,藉由科技的協助提供遠距服務,將其銷售範圍擴大至海外市場。

三、旅遊醫療等新興服務套裝行程興起後,無形中吸引外國消費客願意來到國內市場觀光與接受其它服務提供者的服務,不僅提升觀光軟實力,同時亦將可提高其他如醫療等服務輸出之機會。而我國政府應積極發展服務業輸出之機會,打造我國成為服務業大國。

(作者是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傅中原)

原文刊登:109/03/16-經濟日報/B5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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