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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新聞中的法律》永續報告書編製成顯學

ESG浪潮來襲,永續報告書的編製已成為一種顯學,截至2022年底,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2021年度永續報告書之上市公司共476家,上櫃公司共191家,總計達667家,占所有上市櫃公司38.25%。「揭露」與「評鑑」,扮演推波助瀾推手角色;不僅如此,隨著機構投資人愈來愈重視企業的非財務資訊,更掀起「綠色投資」新浪潮。

上市櫃公司受法規強制性規範,主要涉及《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規定需揭露ESG作為;如2018年公司法增訂第1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2019年修正公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2021年金管會與證交所修正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2022年證交所修正公告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以協助上市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永續報告書如有虛偽不實,公司與董監事等負責人有可能被訴追民事或刑事責任,惟亦需要區分不同情況來看。若係故意編製或揭露不實的永續報告書,則可能涉及違反證交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否則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過失,則現行規範比較不明確。

未來主管機關更逐步地要求公司永續報告書中重要的內容,記載於公司年報,而依目前證交法第36條第4項的規定,年報的主要內容若有不實,公司董監事等負責人就要對投資人負民事賠償責任;公司依法申報與公告之財務業務資訊,即便未經董事會之決議,公司董監事也要負監督之責,因隨著投資人對上市櫃公司的非財務績效表現納入決策考量,報告書之記載不實可能導致投資人錯誤判斷,造成投資人之損失。

除上述與「揭露」有關的強制性規範外,軟性規範如「評鑑」,也發揮重要影響力。企業在此規範路徑上有三層關卡: 一、企業取得ISO相關認證並經第三方公正單位查驗,二、企業自主宣示加入相關國際永續倡議,如SBTi(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RE100,並通過審核與認可等,三、參與國際評比,較著名者如CDP(碳揭露專案)、DJSI(道瓊永續指數)、MSCI ESG評比、Sustainalytics ESG風險評分等,其ESG數據和評級有助加強投資組合。

又隨著多檔ESG主題基金問市,相關發行的投信公司亦須受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ESG基金相關金融商品採用之ESG標準為何,其所揭露ESG相關資訊是否充分等,主管機關能更清晰地界定綠色投資產品,並落實監管及認證工作,基金漂綠行為就能相對減少。

(商研院中部辦公室主任 程麗弘)

原文刊登:112/1/2-經濟日報/A9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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