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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產業追蹤》數位貿易 牽動產業轉型進程

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是以數位方式進行跨境交易或提供服務,而規範國與國之間數位貿易規則的協議即為數位貿易協定。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是從使用者角度思考,導入數位工具與系統,進而改變其營運流程、商業模式,甚至創新產品,提升企業市場價值與競爭力。看似關聯性不是很強的兩者,若仔細探究,才發現其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隨著行動裝置及網路普及,透過網路完成的線上交易逐漸取代線下交易,其中也含括國際跨境交易,且其成本已低於傳統實體貿易,新創企業、中小企業、跨境企業都利用此模式運作,根據FedEx聯邦快遞202112月發布的《電子商務大趨勢概覽》白皮書指出,20222026年,全球電子商務平均成長速度將達到47%,其中亞洲市場為51%,歐洲市場42%,北美市場35%

在數位貿易對全球經濟貢獻增加的同時,服務樣態和商業模式也產生很大的轉變,衍生而出的關稅、隱私權保護、資料傳輸等問題也隨之而生,推動共同的數位貿易準則,已成為近年來雙邊、多邊、區域貿易協議皆在探討的重要議題。WTO早於1998年就正視到此問題,並通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和電子商務工作計畫(e-commerce work program),然而一直到2015年美國在APEC提出「促進數位貿易之包容性成長」(Facilitating Digital Trade for Inclusive Growth)倡議,數位貿易才成為APEC每年討論的重要議題。

美國是最早發展數位化的國家,並孕育出多家全球具領導地位的網際網路應用公司,如電子商務的Amazon、手機通訊的Apple、社群網路Facebook、搜尋引擎Google、軟體服務的Microsoft等。為鞏固在數位貿易上的優勢,從2010年的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談判,2018年簽署的美墨加自由貿易協定(USMCA),到2019年簽訂的美日數位貿易協定,數位貿易規則皆為美國與夥伴國之間的談判重點,期望透過與國際貿易組織提案或洽簽FTA時,能夠納入符合美國利益的條款。

目前看來,美方關心的核心議題根據商研院分析大致有下列四點:

一、數位產品關稅禁令:禁止對電子書、影片、音樂、軟體和遊戲等數位產品徵收關稅。隨著數位產品盛行,各國開始針對數位稅進行討論,然而數位產品與實體產品課稅基準差異甚大,且全球並未訂定數位稅課徵相關標準,因而引發2019年最受注目的美法爭議,即法國單向對美國科技大廠跨境課徵數位稅,引起美國強烈反彈,故對法國產品課徵100%關稅報復。為保護美國科技廠商利益,禁止對數位產品課徵關稅成為美國近期多項協定首要要求。

二、跨境傳輸數據:確保所有供應商(包括金融服務供應商)可以跨境傳輸數據,即數據可跨境移動。此與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條例》( GDPR)是有所衝突,因憂心個資保護不足,歐盟限制成員國跨境傳輸資料,這卻造成許多企業只好將伺服器設在歐盟,以符合規定,然而也因此增加企業營運成本,妨礙全球數位貿易發展。

三、禁止限制數據儲存和處理地點的數據在地化,並加強和保護全球數位生態系統:在金融監管機構可履行其監管職責下,這些規則擴展到金融服務供應商,即禁止金融服務資料在地化。目前仍有在地化規定的國家,如中國大陸於20176月開始實施的《網路安全法》明文指出,政府可以基於維護網路安全,對區域網路進行監控,要求與關鍵數據相關的基礎設施在地化。

此外,數據跨境傳輸必須受到監管與限制,在此涉及的資料並非僅有個人資料,而是依照政府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考量,因此尚包括金融稅務、地理位置、健康與基因、電信通訊等等,由於部分資訊可能屬於公司營運機密,故對於許多於大陸營運的科技業者而言影響深遠。

四、保證執行數位產品市場的消費者保護:包括消費者隱私保護和未經收信人許可的大量郵件(即垃圾郵件)管制,並促進執法制度的相互操作性,如與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CBPR)體系的相互運作。

企業數位轉型大多藉由數位科技導入,改善原有的營運模式、產品和服務,透過使用者資料搜尋、網路購物、線上交友、打電話之時,大量累積使用者數據和軌跡,進而預測消費者行為和需求的「精準行銷」,這個企業數位轉型常見的方式,與數位貿易規範內容有不可分割的關聯性,數據是否可儲存、可運用於其他國家、有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有無侵犯消費者隱私等規範,將左右著企業數位轉型的方向。

(商業發展研究院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 李曉雲) 

原文刊登:111/07/25-經濟日報/A11產業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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