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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商業興觀點》跨境電商搶市 先搞懂數位稅

在數位經濟下,跨國公司可直接提供服務或商品給他國消費者,惟傳統稅收制度仍以公司登記所在地等為課稅依據,又國際間雖有雙邊租稅協定以分配跨國公司之稅收,但仍以常設機構為限,對於數位經濟之稅收問題,OECD於2015年「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之行動計畫」期末報告中,即提出幾種數位稅徵收方式,包含擴展常設機構定義、對特定電子商務交易扣稅,或對跨國公司於其境內創造之營收徵稅等,各國可依國情選擇徵收方式。

一、國際數位稅之趨勢

1.印度均等稅:印度於2016年時即徵收均等稅,針對跨國公司提供之數位廣告服務,從使用者之付費中扣繳6%稅款,2020年4月1日,印度擴大範圍,針對規模超過2,000萬盧比、未透過印度常設機構提供服務之跨國公司,就其線上銷售貨品、提供服務,或是基於上述目的提供之其他數位服務等交易額課徵2%稅額。

2.歐盟公平數位稅提案:歐盟於2018年3月21日提出數位公平稅法案,惟遭到部分會員國強烈反對而未通過,法案中提出了兩種課稅方式:

(1)增訂數位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公司只要符合服務收益超過700萬歐元、超過10萬個使用者、簽訂超過3,000則數位契約等。

(2)在公司稅收制度修正前,先徵收臨時數位稅,針對全球年營業額為7.5億歐元、歐盟營業額為5,000萬歐元的電子商務公司,其提供特定服務之收益課徵3%稅額。

3.法國數位稅:法國則受到上述歐盟影響,於2019年7月11日正式通過數位稅,針對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在法國產生了2,500萬歐元營收的電子商務公司,其提供網路廣告、販賣平台等服務,須繳交3%之數位服務稅,惟受疫情影響已暫緩實施。

4.馬來西亞數位服務稅:馬來西亞則於2019年公布《2019年服務稅(修正)法案》,並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外國服務提供商,若向馬來西亞消費者提供相關網路服務,且年營業額超過50萬馬幣,則須向馬來西亞皇家海關總署註冊以繳交6%服務稅。

二、數位稅對跨境電子商務中小企業之影響

由上述各國數位稅法制趨勢可知,各國課稅方式、稅率等皆不大相同,但可以發現,主要課稅對象仍以具規模之跨國公司為主,且大部分以公司於其境內營收金額進行判定,仍給予新創產業發展空間,對獲益未超過特定金額之中小企業影響較小,未來相關企業欲向他國拓展電子商務時,須特別注意該國是否有相關稅制,且須特別注意應稅之相關規範。

(作者是商業發展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陳俞廷)

原文刊登:109/06/30-經濟日報/A15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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