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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第三方支付法 助產業正面發展

商業發展研究院院長 許英傑

第三方支付法規,在行政院大力推動下,已完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並於103年12月30日立法院初審通過,且在初審中做出數項調整。就整體而言,它對於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全及發展,有非常正面影響。以現行草案而言,所稱第三方支付涵蓋四項不同服務類別,包含傳統以實際交易為基礎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受儲值款項」業務及非以實際交易為基礎之「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三大項業務範圍,並且增加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之概括條款,保留適當彈性作為行政裁量空間,以因應未來擴大第三方支付應用範圍。

就第三方支付公司設立資本額及使用者額度部份,初審將原有設立資本額從新台幣3億元調高至5億元,僅執行以實際交易為基礎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增加1億元之設立資本限制,並將單一使用者總額度從3萬元調高至5萬元。該項調整,除為了確保第三方支付公司清償能力外,使用者餘額之擴張,同時擴大第三方支付之應用範圍性,就以保護消費者及擴大使用面向觀察,應屬值得肯定之修正方向。

在探討第三方支付法制可能對於產業發展的影響,應先從第三方支付相較現有支付方式之優勢及解決紛爭的角度觀察之。首先,第三方支付相較於目前經常被使用之信用卡支付,其最大優勢在於減少購物的交易糾紛功能。舊有紛爭解決模式,即是當信用卡支付後產生交易糾紛,需由賣家與買家自行解決;較具規模之商家可以藉由品牌經營及完整退換貨程序,減少交易糾紛,並且突破逆向選擇問題,反之,小型賣家及個人賣家部份,則較難透過前述過程解決交易糾紛,買家在害怕陷入交易糾紛的疑慮下,即會對小型賣家產生購買上的顧慮,進而限制小型賣場及個人賣場成長空間。

隨著第三方支付提供交易保障,應可適度降低買家疑慮,增加小型廠商賣家及個人賣家交易量,有助於整體網路交易平台新型態交易模式如團購、分銷等多元交易模式之發展,且同時有利於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統。

另外,在以交易為基礎之支付外之其他業務,於電子儲值部份,應可為現有涉及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或是「銀行法」而涉及刑事責任乙事適度解套,並對於該等業務法制安定性有正面幫助。而在取代現有小額支付機制部份,台灣現行小額支付機制眾多,無論實體或虛擬繳納工具彼此競爭已屬激烈,面對競爭,第三方支付系統仍有獨特競爭優勢存在。

現有小額支付工具,仍有各自不使用上之不便捷性,且第三方支付與電子商務發展彼此連結性極高,在使用人數及使用黏著度上均優於其他小額支付工具,如果能善用KISS(Keep It Simple And Stupid)原則,擴大使用者黏著度及使用便利性,仍有相當大機會取代其他小額繳費機制。

總之,第三方支付對於電子商務成長以及新型態交易模式演進會帶來正面影響,同時回頭帶動第三方支付本身茁壯,兩者相輔相成。隨著立法完成可期,過往電子儲值涉及違法等疑慮,應可有效消弭,有助於產業正面發展。

 

原文刊登於工商時報,104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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