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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產業追蹤》媒體分潤制度 應盡速建立

不同於蘋果以其產品為主要收入來源,谷歌(Google)和臉書Meta這類大型跨國數位平台是以廣告行銷收入為其主要營收來源,以Google來說,其廣告行銷收入占總營收的81%,相當於2,090億美元(約新台幣6兆元);而Meta的占比更高,廣告行銷收入占臉書總營收的97.4%,相當於1,149億美元(約新台幣3兆元)。

根據文化部2022年委託民間進行的「數位平台對出版業新聞媒體之影響」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雜誌出版品最近五年來收入衰退約20%、雜誌的廣告收入下滑近80%。報紙在最近十年來的營收更一路減少約50%;其中,報紙廣告從2010年到2021年的十年間從百億元慘跌92%,僅剩9.6億元,凸顯當今大型跨國數位平台未付費而使用本國新聞媒體業者所創作產製之新聞內容所產生分潤不合理情形,對新聞媒體經營影響層面極廣,已嚴重打擊本國傳統新聞媒體產業的健全發展。

GoogleMeta這類大型跨國數位平台的龐大利潤實際上是建立在對市場壟斷的不公平競爭,不但已造成全球傳統新聞媒體產業的廣告收入大量流失,也嚴重影響新聞媒體生存權,各國政府或市場若未及早因應,則未來民眾可能只剩下低成本的內容或免費產製出來的低水準媒體消費內容,而非具有高品質與專業水準的新聞內容。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洪貞玲曾研究提出數位平台回饋新聞產製有多種模式,包含市場力與議價模式、著作鄰接權模式、特種基金模式以及營業課稅模式。

澳洲是國際首個跟數位平台議價成功的案例,澳洲政府的做法也是採「市場力模式」的主要代表。針對此議題,澳洲政府於20212月間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MBC, 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簡稱媒體議價法),從競爭概念上認定全球大型數位平台是否具壟斷地位,進而要求數位平台必須為刊登澳洲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付費。

澳洲也在2022年由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澳洲通訊及媒體局(ACMA)、電子安全委員辦公室(Office of eSafety Commissioner)和澳洲資訊委員辦公室(OAIC)於20223月所共同成立數位平台監理論壇(Digital Platforms Regulations Forum),透過多方力量共同審視包括消費者隱私和資料保護、網路安全、演算法及其影響、提升數位平台透明性等數位平台的監理議題。

大型跨國數位平台的市場壟斷除威脅到傳統新聞媒體的生存,更可能造成市場自由競爭秩序以及意見自由市場遭到破壞,因此強化對大型跨國數位平台之監管,避免過度壟斷已成為全球主要民主國家所重視的重要議題。

另外,世界各國對「新聞有價」也已逐漸形成國際共識。我國在立法進度方面,國內首份草案《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也由政治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王立達與多位新聞學者合作在20229月草擬發布。

因此,我國應借鏡澳洲媒體議價法的作法,爭取新聞媒體產業及民意的支持,及早完成立法建立我國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制度,透過數位平台對新聞付費分潤機制,以保護我國具有產製高品質與專業水準的新聞媒體合理生存,幫助我國內容業者在數位平台巨獸的威脅下健全發展,以及其連帶維繫的意見自由市場之民主價值,讓數位平台、新聞媒體、廣告行銷、內容創作等產業一起共榮共存、永續發展。

(商業發展研究院國際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 簡陳中)

原文刊登:112/3/26-經濟日報/A11產業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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