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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政府相挺 才能「變」出活路

商業發展研究院 商業發展與政策研究所 研究員 蕭富庭

我國產業創新條例第1條規定,產業創新條例之目的在於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為建制促進產業創新之具體作法,經濟部與財政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授權規定,會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於民國99年11月8日發布,溯及自99年1月1日施行。該辦法原意是一體適用於各產業,但制定時忽略服務業創新的特性,造成服務業適用之困難。

為解決服務業難以適用的問題,行政院今年2月預告將修訂該辦法,其修正重點為第2條及第4條規定。現行第2條規定所定義的研究發展是指公司以「科學方法」從事創新。由於服務業的研究發展多以非科學方法,為符合服務業創新實務,擬改為不限於科學方法,擴及以技術手段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至於現行第4條規定研究發展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而多數服務業業者未如科技業設置專門「研究發展單位」。未來修正擬從實質觀點出發,即使沒有設置專責研究單位,只要有全職研究發展人員亦適用之。

服務業業者面臨的產業競爭問題主要有產品及服務替代性高、消費者喜好改變。為解決此問題,業者須塑造特有的服務、文化吸引顧客,並持續研發及創新活動。同時,業者須即時掌握消費者喜好、了解及反應,進而從事創新及改良,並調整產品線、服務流程與改善人員服務方式。

服務業創新在於真正理解消費者需求,進而建立市場差異、品牌形象或進行人員培訓。這就是服務業業者所認知的創新,因此業者不斷投注資源「研究發展活動」。這些研究發展活動通常伴隨人員教育訓練、市場研究與測試,且沒有專門研究發展人員,而是透過公司組織各部門集思廣益、相互激盪所進行的研究發展。這些對於服務業十分重要的「研究發展活動」,即使在預告修正的投資抵減辦法,仍不被視為研究發展活動或支出,不能享有投資抵減。

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政府在經濟發展上設定「創新家園」策略,期望打造新加坡成為商業活動試驗場域,提供廠商產生和測試最新穎方案。鑑於服務業創新概念不同於製造業,且為鼓勵零售業或餐飲業業者設立獨一無二的旗艦店,新加坡政府曾推動「旗艦店概念投資稅務優惠計畫」,針對於新加坡設立旗艦店之零售業或餐飲業業者提供稅務優惠。

鼓勵業者設立旗艦店吸引國內外消費者,不僅促進當地觀光,亦可進行市場研究與測試,並建立市場差異與品牌形象。

此外,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新加坡企業前進海外之計畫,若經政府批准,其市場開發費用得享有抵減。市場開發行為包括進行市場調查、獲取市場資訊與任何可行性研究。新加坡政府一再強調企業應持續創新,以確保產業成長,對於提升服務業業者之研究發展、消費行為分析、市場應用分析不遺餘力。

政府應真正理解服務業之價值與創新特性,擬訂符合實際之服務產業研發活動認定範圍,俾使服務業業者得享有政府之獎勵措施,莫再以製造業思維看待服務業的創新。

原文刊登於經濟日報,10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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