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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共享經濟崛起,政府究竟該不該管?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商業發展與政策研究所 研究員 吳佳琳

根據世界銀行的資料,截至2013年止,世界上每100人就有38.1人使用網路,意即全球有超過20億人使用網路,在網路上購物、交友、取得資訊甚至在網路開店,網路成為另一個虛擬的新世界,每位網路公民都可以在網路分享或交換自己所擁有的物品、甚至是時間。

財貨私有化是資本市場的的關鍵特質,而新世代這種「私有」的概念逐漸因為網路發達而被打破,網路具有分散協同特質,也因為這樣的特質讓傳統所有權不再強勢,取而代之的則是「共有權」或是「取用權」,共同取用、共享的經濟模式逐漸受到重視,相關的商業模式也越來越多元,共享經濟讓人們重新理解到產品或服務的共享權遠超過所有權所帶來的利益,不但省錢、方便更可能透過這樣的共享交到新朋友。

 

共享的概念並不算特別新穎,早期就有跳蚤市場交換二手物品的概念,而至網際網路開始發展後,許多網路拍賣平台興起(例如:eBay、yahoo拍賣等),C2C之間的交易更加便利,這個時候我們關心的法律議題是這些交易平台究竟安不安全?個資究竟會不會外洩?會不會有詐騙的事件發生?等資安議題,而相關議題隨著隱私安全、第三方支付及個資相關法規之逐漸建置而驅於完備。

反觀近年來,人們不僅僅單純分享自己的二手物品,更增加許多過去不曾被共享的事物,包括共享自己擁有的汽車、套房或時間。過去沒人會認為網路買賣交易平台有什麼適法性問題存在,但這些新型共享平台卻引起不少爭議,以Uber為例,世界各國發生多起針對Uber非法營運車輛的指控,這樣新型的汽車共享模式,動搖計程車業及租車業之基礎,而Uber引發的法律爭議也持續進行中。

不只是汽車共享,日租套房的共享平台也成為法規範的陰暗角落,日租套房相關的法律爭議就是其與旅館業之營業性質差異,所需要遵守之法規及繳納稅率而有明顯不同。

引發爭議的關鍵在於這些共享資源之分享可能屬於「特許」行業之範疇,特許行業依公司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需受到較高之監管,方可進行營業。

而從另外一個角度而言,過往法規制度之設計係以B2C為主,由於企業方所能承受之法律風險較高,自然有能力受到較高之監管。但是共享經濟的崛起,多數交易變成介於C2C之間,而個人所能承受的法律監管度較低,原本B2C的法律設計變成不適宜針對個人,過多的監管措施,不但管理不便與行政困難,也可能阻礙新型商務之發展,故法規需要有另行修正的空間,方能配合現行新型商務之發展並同時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原文刊登於經濟日報,10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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