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中原/現職為商業發展研究院商業發展與策略研究所研究員。政治大學經濟學博士,研究專長在國際貿易與區域經濟理論、產業經濟學等領域,著有多篇與區域貿易協定的專欄文章。
近日市場預期美中兩國將達成第一階段的談判成果,可有效改善目前關稅壁壘情況,連帶股市景氣一片看好。自美中貿易戰自開打以來,雙方除了不斷祭出高關稅制裁外,其戰線已延伸至科技、金融、訴諸WTO爭端解決等面向,甚至在全球電子商務談判場合上也同樣出現相互較勁的情況。
電子商務定義為買賣雙方經由網路平台所達成的交易,而過去大眾對電子商務的認知大多僅限於網路購物的交易方式,例如買家向網路上的賣家購買商品,經由線上直接付款或是線下匯款等方式,賣家再將買家所下訂購買之物品寄送給買家,隨即完成雙方交易行為。但由於資通訊發展快速與商業模式不斷創新,現在不僅僅只有網路買賣交易,連音樂、旅遊訂房、線上電影院與叫車服務均可透過網路的服務平台所達成。實務上也將原先電子商務的定義逐漸擴大至任何透過網路所達成的商業行為均屬之。
由於電子商務所涵蓋範圍廣泛且無實體形貌,如何對內管理與對外承諾將成為各國政府需面對到嚴肅的治理課題。在管理面的課題上,提供消費者網路交易安全及隱私保護等規範以降低因網路交易糾紛或個資外洩的情況發生;在對外承諾課題上,衡平數據自由跨境傳輸與國家安全間界線以遵守全球電子商務規則。
與電子商務活動相關的限制或障礙,包含限制數據跨境輸出、要求資料在地化、隱私保護程度不足、要求揭露產品原始碼與課徵電子產品關稅等,當中又以限制跨境數據輸出對於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最為不利。若限制消費數據向境外輸出,無疑將削弱跨國企業資訊服務供應商,如Apple、Microsoft、Amazon等,提供消費者客製化的廣告與產品推銷服務的能力,降低海外消費市場的收入。
美中兩國不僅在關稅上爭鋒相對,在電子商務相關規範上,兩國亦有不同的立場與見解,特別是在限制數據跨境輸出、要求資料在地化與揭露產品原始碼等議題。
1. 限制數據跨境輸出
資通訊服務業為美國具高度比較利益的產業,也是美國維持全球資訊服務霸主的根本。根據美國經濟分析局(BEA)統計,2017年自美國出口電腦軟體、電影、電視節目、書籍與音樂等數位產品的產值粗估已達22.31兆美元,且該規模占全球相關產品出口額占比為34%。為繼續保有資通訊產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美國提出放寬數據可跨境傳輸的訴求,目的係希望敲開各國電子商務的市場大門,協助國內企業將商業觸角伸進全球各地。
中國大陸在該議題之立場與美國迥異。具體實例為中國大陸在2017年6月所施行的網絡安全法,當中明訂為保障國家與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與公共健康等為由,禁止跨國企業將國內所蒐集到的數據資料向境外傳輸。
由於美中兩國對限制數據跨境輸出所持立場歧異甚大,預期美國政府將會在後續談判上,要求中國大陸針對該點逐步鬆綁或提出例外情況,保障美國企業權益;但中國大陸仍基於國家安全與穩定為由,堅決維持現行的規定,預估兩國將在此議題上僵持不下。
2. 要求資料在地化